關于酒店辭職及加班費的問題,這樣做酒店合理嗎?
專家人士好,我是一名酒店的員工,我已經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有三天了,由于在試用期內,根據勞動法規(guī)定應該把工資給結清。但是現(xiàn)在卻說酒店管理人員要到1月20號才辦理相關手續(xù),而且向他們的人事管理人員要取我們的勞動合同不但不給,還說酒店不需要我們,甚至把我們哄了出來。還有一點要聲明我們的加班費也也沒發(fā)給我們,連加班天數的基本工資也沒付給我們,試問這樣的公司做合法嗎?在這樣的公司還能繼續(xù)上班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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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未滿試用的應提前3天辭職,3日后廠方必須把他人的工資付清;否則就違反勞動法,可到當地勞動局舉報;未滿試用期是不能要取勞動合同的。不過試用期要看廠方如何定的或定到何時才滿試用期。
有關規(guī)定:
一、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,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,勞動關系成立。
(一)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主體資格;
(二)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(guī)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,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,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;
(三)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(yè)務的組成部分。
二、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,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:
(一)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(職工工資發(fā)放花名冊)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;
(二)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(fā)放的“工作證”、“服務證”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;
(三)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“登記表”、“報名表”等招用記錄;
(四)考勤記錄;
(五)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。
其中,(一)、(三)、(四)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。
完全是沒有人道的公司,肯定不能再待下去,去勞動局告發(fā)
不清楚你的合同是怎樣寫的,合同上面的情況,有時候也是難以把握的。